东湖村内两大污染源严重污染锦江河。是仁化人都要投诉它。
<P>在仁化县东湖村内有两大排污工厂,一为新建的锌粉厂,另一个是原来排污严重的纸厂,(该纸厂曾多次停厂又死灰复燃,看来造纸油水很高,居然屡禁不止。仁化的母亲河深受该厂的祸害,几渡出现大片死鱼,现在锌粉厂的毒水加上纸厂的碱水流入锦江河,到时锦江河就会变成一条鱼虾绝迹、毒污满河的污水河了。大家都行动起来,一起来投诉这两个毒辣工厂。</P><P>仁化环保局的电话:还是不要打它的电话了,想想这些厂关了又开,污水照样大量排,弄不好先来个通风报信就没戏了。</P>
<P>广东省环保局信访电话020-83516511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020-83366001 <a href="http://www.renhua.net/bbs/mailthbts@gdepb.gov.cn" target="_blank" >hbts@gdepb.gov.cn</A>
韶关环保局行政执法投诉电话:8775858 广东省环保局污染投诉 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丰泽大厦 510630 (020)87539994
环境污染投诉电话(信访室):8776056
全国统一环境污染投诉电话:12369 </P>
<P>广东省环保网站:<a href="http://www.gdepb.gov.cn/" target="_blank" >http://www.gdepb.gov.cn/</A></P>
<P>韶关环保网站:<a href="http://www.sgepb.gov.cn/" target="_blank" >http://www.sgepb.gov.cn/</A></P>
<P>韶关公众网主页:</P>
<P><a href="http://www.shaoguan.gov.cn/index.php" target="_blank" >http://www.shaoguan.gov.cn/index.php</A></P>
<P>投诉主页<a href="http://www.shaoguan.gov.cn/bmfw/index.php?id=35" target="_blank" >http://www.shaoguan.gov.cn/bmfw/index.php?id=35</A></P>
<P>投诉电话:</P>
<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85%" align=center border=0>
<TR bgColor=#fffae8>
<TD></TD>
<TD width=150>行政投诉处理中心 </TD>
<TD align=middle>……………</TD>
<TD>8884574</TD></TR>
<TR bgColor=#fffae8>
<TD></TD>
<TD width=150>市信访局市政府接访室电话 </TD>
<TD align=middle>……………</TD>
<TD>8884237</TD></TR>
<TR bgColor=#fffae8>
<TD></TD>
<TD width=150>市委信访局一科 </TD>
<TD align=middle>……………</TD>
<TD>8897587</TD></TR>
<TR bgColor=#fffae8>
<TD></TD>
<TD width=150>市委信访局二科 </TD>
<TD align=middle>……………</TD>
<TD>8897530</TD></TR></TABLE>
市长信箱页面:<a href="http://www.shaoguan.gov.cn/wszf/index.php?id=21" target="_blank" >http://www.shaoguan.gov.cn/wszf/index.php?id=21</A></P>
<P>这是实事,大家可以上东湖纸厂看看就知了。污染口在西岸电站办公楼下二三十米。</P>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3 19:38:49编辑过][/color][/align]
<P>我投系韶关环保局投诉啦``````</P>
[em07] 加油啊 同志们 一起来保护环境吧 支持 <P>支持你们!!!</P>
轮不到我们管` <P>团结就是力量喔````</P>
[em07][em07][em07][em07] <P>据了解,在东湖路100号的兴达有色冶化厂有四五个车间,一个听说是生产氧化锌的,一个是生产铅的,一个是炼铟的,还有的未明,在网上查找的资料表明,生产这几种产品的废水含有汞、铅、砷(也就是砒霜)、镉、这些都是剧毒重金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P>
<P> (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P>
<P>汞污染及其危害</P>
<P>汞污染主要来自化工厂、氯碱厂、农药厂、冶炼厂及汞仪表厂等工厂排出的废水。</P>
<P>金属形式的汞并不很毒,大多数汞能通过消化道而不被吸收。当工业废水排入河流中后,废水中的汞可以沉积于底泥中。在无氧的条件下,底泥中的无机汞,可以经厌氧菌的作用可转化成甲基汞[ (CH3)2Hg],它和汞本身不同,甲基汞的吸收率几乎等于100%,其毒性几乎比金属汞大100倍,而且不易排泄掉。甲基汞可以通过生物富集作用,造成更大的危害。</P>
<P>汞及其化合物,对植物的叶、茎、芽和花瓣均造成伤害。使鸟类的繁殖功能下降,严重进使鸟类死亡。损害人体内酶的功能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造成致畸和遗传性危害。使人患水俣病、肝炎和血尿等。也能通过胎盘使胎儿发生先天性汞中毒,亦中通过母乳使婴儿中毒,使他们发育不良,智力减退,畸形甚至发生脑瘫痪。<BR>.4 铅及其化合物的危害</P>
<P>能影响植物光合作用和蒸腾作用的进行,使农作物的产量下降。能损害人和动物肝脏和心脏,使发育变得迟缓。使头部肌肉、关节、脾、骨髓和神经系统患病,严重时使动物和人死亡。<BR>3.5 砷及其化合物的危害</P>
<P>能使植物改变颜色,使叶片枯萎,造成农作物产量的下降。能破坏动物和人酶的功能,引起神经系统和毛细血管发生器质性病变,使动物和人患癌</P>
<P>下面的是湖南一炼铟厂危害的报导:</P>
<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00 border=0>
<TR>
<TH><FONT color=#05006c>
<H1>暴力冲突隐藏湘江治污难题:污染源死灰复燃</H1></FONT></TH></TR>
<TR>
<TD>
<HR SIZE=1 bgcolor="#d9d9d9">
</TD></TR>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20>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01:01 <FONT color=#a20010>东方新报</FONT></TD></TR>
<TR>
<TD height=15></TD></TR>
<TR>
<TD class=l17><FONT>
<P> 1月6日下午2时左右,一个打向三湘环保世纪行组委会办公室的举报电话里传来急促的声音:“你们快来救救我们啊!我是株洲市石峰区居民,这里的市民为环保讨公道竟被污染厂家打伤了……”</P>
<P> 听闻此事,三湘环保世纪行组委会成员、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副主任刘帅马上与省环保局联系,决定去现场探个究竟。2时30分,新报记者随同赶往株洲,进行现场采访。</P><!--NEWSZW_HZH_END-->
<P> 【暴力冲突】</P>
<P> 责任目前尚不明朗</P>
<P> 下午3 时40分左右,记者到达了现场——株洲市石峰区清霞居委会境内株洲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一位名叫郭文明的村民详细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P>
<P> “今天中午12时多,我与朋友路过兄弟公司时,发现后面的烟囱正冒烟,而那个烟囱是已被关闭的一非法炼铟厂的。我当即就去该公司传达室询问是怎么回事,谁知传达室内一个瘦个子竟朝我胸口打了一拳,由此发生了冲突。下午2时左右,外面开来了四五台的士,下来近20个人,手里拿着棍棒等物,冲进来对着正在争吵的人群就是一顿棍棒。先后有5名村民受伤,其中两人重伤,而公司方也有4人受伤。直到110民警到现场,殴打才平息。”</P>
<P> 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金云讲述的却完全不同:“今天来厂里闹事的不是周边村民,都是些流氓。我看为首的那个是上次来我们厂要买废铁的,由于价格太低,我们没有卖给他,这是一次有预谋的报复。”</P>
<P> 而村民所说的污染是否真的存在呢?周金云肯定地说:“我们主要生产镀锌铁丝,有一定的烟气污染,但近几年来我们致力投入大量设备改善,污染已基本得到解决。至于村民所说的炼铟是绝对不可能的。”</P>
<P> 公司说闹事的不是村民,但受伤的却是村民。到底谁说的是对的呢?正当大家感到疑惑时,兄弟公司的房东,原一造纸厂的党委书记、厂长出现了。他说:“兄弟实业公司与那几家炼铟厂没有关系,只是都租用了我们厂的厂房。而炼铟厂早在几个月前就已关闭了,不可能再生产了。”</P>
<P> 在株洲市第二医院,运砖头前往兄弟公司大门口的货车司机龙文兵介绍,他当时在外面有事,突然接到村民打来电话,说兄弟公司打人,要他拖一车砖头去。于是他便装着一车砖头来到了现场。龙文兵看见许多人围在一起打架。</P>
<P> “我便走上前去劝架,说‘你们不要打了,打伤了人要负责任的’。谁知,其中一个人不分青红皂白,从口袋里掏出一把灰尘就撒在我的眼睛上。” 龙文兵捂着已被包扎的眼睛说。据医生说,撒在龙文兵眼睛里的是化学品废渣,对眼睛有烧伤作用,尽管已经清洗过了,但是伤情目前还很难说。 与龙文兵一同住院的还有目击者刘志云。他也因说了几句公道话,被一帮人就拳打脚踢。</P>
<P> 据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区分局警号为“032170”的民警介绍,目前,警方正在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情况,由于当时场面很混乱,而且双方的说法出入很大,所以发生冲突的具体原因、相关情节和事件责任目前尚不明朗。到记者发稿时止,对该事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而据该公司所在的株洲石峰区响石岭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冯海顺说,对这一冲突事件,办事处将组织兄弟公司董事长、当地居民、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召开紧急协调会,争取将这一事件妥善处理好。</P>
<P> 【现场察看】</P>
<P> 炼铟厂“死灰复燃”</P>
<P> 据在场的几十名村民说,炼铟厂偷偷生产的事仍然时有发生。省人大、省环保局的专家当即决定去现场察看。</P>
<P> 在村民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他们所说的两家炼铟厂——恒雁化工厂、宏鑫化工厂。早在2004年10月,三湘环保世纪行采访团到此暗访,当时厂方负责人说厂早已关闭,只在做些清理工作。宏鑫化工厂由于铁门已关,我们无法进入。在恒雁化工厂却发现,去年10月一满坪的炼铟原料已只剩一半,生产车间的储水池原是死水一潭,现在却变得清澈许多。刘帅说:“这里有明显的再生产迹象。”在离宏鑫化工厂厂房约20米的一块空坪,也堆满了炼铟原料。空坪几米外就是一口池塘,郭文明说4亩大的水面,根本无法养鱼,每年损失好几千。</P>
<P> 今年56岁的刘媛林是石峰区清霞居委会梽木组村民,她说:“在我们这周围不知有多少个这样死灰复燃的炼铟厂,生产一公斤就有六七千元,他们不顾百姓死活,我们居委会一共1300多人就生活在这种有毒环境里,生活苦不堪言啊。”一些村民说,由于非法炼铟厂的废水污染,40米水井内的水都不能喝,有时为喝上一杯干净水得到1公里之外的霞湾水厂挑水喝。而梽木组10几年来,征兵体检没有一人合格过,且癌症患者年年增加。这3年来,该村民组因患癌症去世的男性村民已近20人。 “我们这里就是湖南有名的‘寡妇村’啊。”10年前就因癌症失去丈夫的刘媛林痛心地说。</P>
<P> 随后,省人大环资委、省环保局的领导决定再突击检查关停企业是否真已关停。在株洲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了一家鸿发废渣提炼厂。厂里车间是早已关停,但在厂房一角有几个人正在一台小型过滤器旁和泥浆,而旁边放着许多塑料桶。经环保局专家察看,他们正在炼铟。而那几个人却说:“我们没事,在好玩。”</P>
<P> 株洲市环保局污管科陈科长说:“这家企业早在去年8月就已关停,现在又改成了这种小作坊式在生产,这样查处起来更难,危害更加严重了。”环保局工作人员当即将该企业设备全部拆除。</P>
<P> 【贻害】</P>
<P> 废水痛彻湘江水</P>
<P> 据有关资料记载,炼铟主要是废水污染,废水中主要是含镉,如饮用镉超标的水能引起人体痛骨病、呼吸困难等病症。目前湘江镉超标主要是来自株洲清水塘工业区,现在对下游地区的水源都有了影响。</P>
<P> 【重申】</P>
<P> 严防污染企业重生</P>
<P> 省环保局监察大队唐晓群说:“因为铟生产工艺简单、装置简陋、投资少,生产启动容易,有高额利润,给环保监督带来极大不便,部分企业甚至与环保部门玩起了猫抓老鼠的游戏。 当地环保部门一定要严防这些污染企业死灰复燃,要采取动态管理模式,严管严抓。”</P>
<P> 刘帅则表示,省人大环资委、三湘环保世纪行组委会也将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要求环保部门,大胆进行环保执法,不要思前顾后。</P>
<P> 新报记者 朱浪 文/图</P>
<P> -相关新闻</P>
<P> 湖南公布今年环保工作五大要点,年内有望出台污染源在线监控办法</P>
<P> 湘江治污勾出重点</P>
<P> 新报讯(记者匡春林)昨日,省环保局公布2005年湖南省环境保护5大工作要点时特别强调,除将继续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核定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年内还有望出台《湖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办法》。</P>
<P> 五大要点是:全面启动《湖南省2005-2007年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继续抓好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工作,争取有1个城市进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技术验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开展对污染物超标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长株潭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全省“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长株潭酸雨防治实施方案》,推动湘潭电厂、株洲电厂脱硫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 </P>
<P> 据悉,在抓重点区域防治中,将进一步落实《湘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完善湘江流域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加大对干流沿岸排污企业特别是小冶炼、小化工等“五小”企业的现场监管,加大对已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营运的督查力度,督促株冶、株化汞污染治理等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完成。 </P></FONT></TD></TR></TABLE></P>
<P>以上材料都来源于网上,更多资料可从网上查找到。</P> <P>广东环境保护局公众网<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BR> (<a href="http://www.gdepb.gov.cn" target="_blank" >http://www.gdepb.gov.cn</A> 浏览人次:1372 更新时间:2003-8-26 21:25:44) <BR> 1989年12月26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同日起施行</P>
<P><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BR> (1989年12月26日)<BR> 第一章 总则</P>
<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P>
<P> 第二条 <BR>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P>
<P>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P>
<P> 第四条 <BR>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P>
<P> 第五条 <BR>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P>
<P>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P>
<P>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P>
<P>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P>
<P>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P>
<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
<P>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
<P>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P>
<P>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P>
<P>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P>
<P> 第十二条 <B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P>
<P>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P>
<P> 第十四条 <B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P>
<P>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P>
<P>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P>
<P>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P>
<P> 第十七条 <BR>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P>
<P> 第十八条 <BR>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P>
<P>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P>
<P> 第二十条 <BR>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P>
<P> 第二十一条 <BR>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P>
<P>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P>
<P>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P>
<P>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P>
<P> 第二十四条 <BR>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P>
<P> 第二十五条 <BR>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P>
<P> 第二十六条 <BR>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P>
<P>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P>
<P>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P>
<P> 第二十八条 <BR>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P>
<P>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
<P>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P>
<P>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P>
<P>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P>
<P> 第三十一条 <BR>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BR> 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P>
<P>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P>
<P> 第三十二条 <B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购买力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有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P>
<P>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P>
<P>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P>
<P> 第三十五条 <BR>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P>
<P>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P>
<P> (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P>
<P>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P>
<P>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P>
<P> (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P>
<P> 第三十六条 <BR>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P>
<P> 第三十七条 <BR>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P>
<P> 第三十八条 <BR>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BR>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P>
<P> 第三十九条 <BR>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P>
<P>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P>
<P> 第四十条 <BR>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P>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P>
<P>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P>
<P>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P>
<P>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P>
<P> 第四十三条 <BR>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四十四条 <BR>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P>
<P> 第四十五条 <BR>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六章 附则</P>
<P> 第四十六条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P>
<P>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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